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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商标侵权无处藏身

来源: 时间:2017-11-01 11:04:02 浏览次数:

4月26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如何加强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我省工商部门巧用心思,打扶结合,一手抓商标监管,一手抓商标战略,既对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予以打击,同时也积极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

4月26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如何加强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我省工商部门巧用心思,打扶结合,一手抓商标监管,一手抓商标战略,既对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予以打击,同时也积极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

查案子晒出来 让犯罪分子不敢侵权

与去年一样,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我省工商部门就会公布一批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015年是10件,今年有5件。

用省工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话说,随着市场环境持续改善,市场竞争环境不断优化,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件总量和案件总值也继续减少。

近年来,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双打”工作,依法打击影响创新发展、妨碍公平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为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15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商标监管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10165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1791户次,检查批发零售市场、集贸市场等2283个次,立案查处案件344件,其中查处侵犯驰名商标案件18件,罚款金额724万元,移送案件2件,检查酒类经销市场33个,各类专营、专卖店500余家,查扣侵权汾酒系列3212箱。



扶商标建品牌 培育品牌意识减少侵权




用自己的商标,远离侵权。

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坚持“打扶结合”,抓紧商标监管的同时,也将商标战略实施工程视为重要抓手。近年来,围绕我省“六大发展”“三个突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战略重点和关键举措,指导市场主体注册商标、正确使用商标、有效管理商标,创建自主商标品牌。另一方面,按照省政府“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优化县域经济布局,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商标兴农,打好扶贫攻坚战,支持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商标注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增产增收,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据统计,目前,全省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19380件,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77018件,地理标志商标43件,有效著名商标总数增至1092件。

工商人员提醒,企业应该树立商标保护意识,应当对注册商标引起足够的认识,这样,有利于抢先占领市场。

“双打”五大典型案例

在今年全省工商系统公布的“双打”五大典型案件中,涉及“宝马”“中国石油”“汾酒”等知名品牌。

案例1“中国石油”“宝石花”商标侵权案

经查,当事人平顺县城西加油站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案”使用在其加油站罩棚、加油机及工作人员服装上,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案”专用权。非法经营额6085元。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平顺县工商局对城西加油站作出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0000元。

案例2

宝马股份公司和戴姆勒股份公司商标侵权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底,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就在太原市建南弘远汽配市场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经营活动。5月初,当事人从一陌生人手里用7000元购进“奔驰(图形商标)”“宝马(图形商标)”汽车配件用于销售,到2015年6月4日被查获时,仍有380件未售出。上述“奔驰(图形商标)”“宝马(图形商标)”汽车配件经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380件;罚款15000元。

案例3“汾酒”系列假冒案

经查,当事人刘二虎在晋城市瑞丰路14号经营一个烟酒店,2014年7月-9月,从游商处分别购进竹叶青、玻璃汾等汾酒系列产品101件,共计888瓶,存放在一居民房内销售。当年10月29日,被城区食药局执法人员查获。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全部为假冒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63瓶,货款共计6271元,涉案金额8395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15年2月17日,晋城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侵权白酒825瓶;罚款126000元。

案例4“东方红”油漆商标侵权案

2015年1月31日,当事人杨文勇批发部的工作人员杨雪彬在和晨宇油漆厂太原供应处孟庆占联系后,购进“东方红”商标油漆140件和45件稀释剂,进价均为200元/件。同年2月3日,杨文勇批发部将上述商品以230元/件,销售给河津市荣惠达工贸有限公司,累计经营额为42550元。“东方红”商标系山西东方红制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经该公司证明,杨文勇批发部购进的“东方红”油漆产品属假冒商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45000元。

案例5

不合格成品油销售案

2015年1月28日,洪洞县工商局对中化石油山西有限公司洪洞县霍侯路东加油站经销的“-10#”柴油进行了抽检,经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据当事人交代:所销售的“-10#”柴油是从中化石油山西有限公司统一调拨的,共调拨了10.06吨(计11569升),以每升5.26元的价格全部销售,销售额60852.94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洪洞县工商局对其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085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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